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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通知

致全市农药经营者的一封公开信

各农药经销商: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自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对进一步加强农药市场经营管理秩序,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保护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对农药经营者的从业资质、经营场所等硬软件建设要求,相比旧法更加严苛,市场准入门槛更高,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可操作性更强。

 《农药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五十六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2.有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五十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它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它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3.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展示、陈列的设施设备;4.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5.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必须向所在辖区的农业部门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光盘):1、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着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3、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加着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5、经营人员的学历或者培训证明复印件(加着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6、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四至定位)等说明材料及照片;7、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8、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协议);9、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申请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提供:1、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证明;2、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清单及照片;3、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出具的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证明。

 《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必须定点经营,由省农委审批核发许可证。自2018年8月1日起,未到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农药(经营卫生用农药除外)是违法的;未取得限用农药经营许可资格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列入国家限用农药名单的农药都是违法的。农药质量保证期一般为2年,销售过期农药的,按照劣质农药处理,销售没有标签农药的,按照假农药处理,销售假农药、劣质农药达到一定金额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各位农药经营者在收到此公开信后,对照本经营店的实际,需办证的,按上述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申请办证,并按期清理即将过期的农药,杜绝假劣农药坑农。同时,积极搞好农药售后跟踪指导,避免农药药害事件的发生,对经营假劣农药的行为积极进行举报。

 举报电话:0523-86893918。

2018-07-27 | 来源: